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矿、取土、采石、采砂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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