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毁林开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林木未造成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破坏植被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