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