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建立巡查机制,对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五)对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二)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管理范围内损害水源、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建立巡查机制,对保护区及其相关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五)对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
(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