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