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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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第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维护水体生态功能,防范外来...
第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鲇鱼山水库饮...
第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发展...
第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保护...
第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八条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
第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
第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
第十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
第十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加强汇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水...
第十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增加排污...
第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第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项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合理调配水资源,...
第十八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
第十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
第二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擅自毁林开荒、破坏植被,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开矿、取土、采石、采砂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由县人民...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投饵、施肥养殖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三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放养畜禽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靠、通行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坝体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