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加强汇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