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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