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