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