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对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保护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