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民政、交通、农业、林业、卫计、工商、质监、旅游、畜牧、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水利、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民政、交通、农业、林业、卫计、工商、质监、旅游、畜牧、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