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四)开矿、取土、采石、采砂;
(五)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六)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
(七)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九)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毁林开荒、破坏植被;
(四)开矿、取土、采石、采砂;
(五)围水造田、筑土拦坝;
(六)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
(七)使用炸药、毒药、电击等方法捕杀水生动物;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九)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