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三)放养畜禽;
(四)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通行;
(五)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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