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禁渔期内垂钓;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五)进行投饵、施肥养殖;
(六)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八)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禁渔期内垂钓;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五)进行投饵、施肥养殖;
(六)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八)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开发房地产、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