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建墓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每具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