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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