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水上餐饮以及其他水上娱乐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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