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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