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停靠、通行与水库管理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驶离,并给予警告;仍不驶离或者多次停靠、通行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