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放养畜禽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