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坝体上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