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信阳市鲇鱼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