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未分类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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