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