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民健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