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