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