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厂长的产生、任期、任免、奖惩,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都按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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