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