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