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