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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