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