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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