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