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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