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八十三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