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并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