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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