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