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