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