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