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