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