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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