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