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