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