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9-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